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
第三条 所有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前,必须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四条 严格遵循“谁报送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审核原则。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科室、局事业单位负责人是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审核责任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网站管理人员负责发布。
第五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中央、省政府、市政府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
(二)报送类信息。信息公开目录法定公开信息,网上留言回复、政务服务等信息;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决策部署落实、建议提案办理等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规划计划等信息。
(三)管理类信息。机构领导、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财政资金、招标采购、行政权力运行等信息。
第六条 信息审核程序:
(一)初审:信息人员拟定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查表》。
(二)二审:由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先行审核,重点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涉密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核;再由办公室负责人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三审:经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和办公室负责人保密审查后,呈交分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发布:办公室网站管理人员根据公开审查表,审核程序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七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要认真填写《市科技局政务信息公开审查表》,发布信息及审查表纸质报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严禁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消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