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公共服务清单调整情况(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调整意见 |
1 | 科技政策咨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 |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 1.《关于推荐2020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的通知》(国科办才〔20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和各部门推荐优秀科普图书作品5-7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局推荐作品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实际需要,正在办理。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 |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第五项第3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4 |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 1.《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5 |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6 | 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服务,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3.《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各市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省直管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纳入市级科技部门统筹管理。”“第十四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2.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7 | 举办科技活动周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09〕53号):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科技攻关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指导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 2.《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22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国科发才〔2022〕69号):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和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各级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组织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否 | 主动服务类 | 保留 |
8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推荐 |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第一条(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9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三条第二点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2.《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0 |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推荐 | 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2018〕72号)第八条 基地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推荐所在地政府基地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对照本办法第七条制定申报方案,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审核后,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报送《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函》和申请材料。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1 |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2 |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一项: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3 |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4 |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 1.《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5 |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五项第3条: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6 |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转报 |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7 |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8 |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二项第1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19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 |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0 |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 |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1 |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指导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提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2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十一五”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7号)全文。 2.《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全文。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3 | 组织申报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绩效奖励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4 | 组织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5 | 省科学技术奖组织推荐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7号):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6 |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七项第2条: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 市科学技术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7 |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8 |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三部分(十九)条: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 2.《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二十九)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29 |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否 | 主动服务类 | 保留 |
30 | 中央引导地方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教〔2020〕678号)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1 |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附件1:《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2 | 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推荐 |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33号)附件2:《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 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3 | 国家级众创空间申报推荐 | 1.《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第十条: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 2.《关于组织申报第四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的通知》(皖科区秘〔2020〕188号)第二条:各市科技局通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推荐表》上报省科技厅。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4 |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推荐 | 《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科区〔2017〕50号)第七条:各地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 市科学技术局创新发展与政策法规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5 | 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推荐 | 《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农〔2018〕21号)第七条: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备案通知,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 | 市科学技术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6 |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推荐 |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通知》(皖科社秘〔2019〕429号)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或市科技局推荐,向省科技厅报送。 | 市科学技术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7 | 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推荐 | 1.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发布关于加强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科外秘〔2012〕429号)第四条:申请基地的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根据属地关系,向各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附件;各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科外秘〔2022〕243号):各市科技局、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及其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完成系统推荐,并出具纸质推荐函。 |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管理中心 | 是 | 依申请类 | 保留 |
38 | 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六条: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关于报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结题材料的通知》(皖科区秘﹝2020﹞73号):各市科技局统一审核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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