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联系电话:0559-2354058
邮箱:1094683551@qq.com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地址:黄山市屯溪区黄山西路31号市科技局403室
邮编:245000
黄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1月1日
关于《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5年7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2015年11月30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5〕66号)。自文件出台以来,黄山市形成了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建有2家科技企业孵化器(1家国家级、1家省级),6家众创空间(3家国家级、3家省级)。近年来,国家、省市各部门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许多新的意见建议,面对新问题、新需要,加快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我市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区域内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结合实际情况,市科技局启动修订我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
二、修订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修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5〕66号)文件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其它地市相关政策,起草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修订稿。
(二)修订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5〕66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意见》整合了对从“推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四个方面形成了我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十条实施意见并分别明确了责任单位,内容包括: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积极支持孵化器建设、降低创新创业门坎、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大初创企业扶持力度、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推动我市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等各类园区,创业基地和黄山学院、黄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等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小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支持鼓励本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二)积极支持孵化器建设。 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园补贴。充分利用各类工业园区和闲置厂房、楼宇等建设创业基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缓解创业场地难、创业成本高等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各类用地总量、结构,优先安排新建孵化器用地计划指标。对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建设孵化器、提高容积率的,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对获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依据入驻小微企业数、创客数、孵化毕业企业数、融资数、税收贡献度等绩效情况,择优分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用于创业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坎。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和放宽准入门槛,加快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大力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为各类众创孵化平台、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开通企业注册登记、住所登记和税收、立项、用地、报建等业务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以现有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鼓励创新创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推动实施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提供场所、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孵化器、社会力量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鼓励黄山学院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合作研究、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委托试验、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团市委)
(五)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打造具有黄山特色的创客文化。利用现有载体,采取政府与高校、企业共建等方式,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新型培训活动,培育创业精神。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按照培训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 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三、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初创企业扶持力度。 鼓励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对入驻初创企业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减免政策。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从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
(七) 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对租用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杭州市大型科学试验仪器设施协作共用平台的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且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含)元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八)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 从2015年1月1日至9月30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修订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九)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整合产业扶持政策,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年均不少于500万元、区县财政按照人均不少于5元的标准投入创业扶持资金,落实初始创业补助、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扶持创业大赛项目转化等一揽子促进大众创业18条新政策。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首期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2000万元,后期吸引社会资本,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发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创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新三板、成长版挂牌上市,鼓励创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符合条件的,按照《黄山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办秘〔2015〕49号)、《黄山市激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试行)》(黄政办秘〔2015〕17号)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0〕25号),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的贷款贴息。鼓励企业股权质押,优化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股权质押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12-02 16:14202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我局就《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共收到建议0条。